国家 | 规定 | 使用限制 |
中国 |
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GB 18401-2001(2003年1月) |
20ppm(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) 75ppm(直接接触皮肤) 300ppm(非直接接触皮肤、室内装饰) |
荷兰 | 日用品法案-对含甲醛纺织品的规则(2000年7月) |
规定直接接触皮肤及含量超过120ppm甲醛的纺织品必需标明:“第一次穿着前要水洗” 水洗一次后甲醛含量禁止超过120ppm |
挪威 | 挪威皇家环境部T1307(1999年) |
30ppm(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) 100ppm(直接接触皮肤) 300ppm(非直接接触皮肤) |
法国 | 法兰西共和国公报,通告97/0141F |
20ppm(婴儿服装) 200ppm(直接接触皮肤) 400ppm(非直接接触皮肤) |
芬兰 | 纺织品最高甲醛含量的法例(210/1988法例) |
30ppm(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) 100ppm(直接接触皮肤) 300ppm(非直接接触皮肤) |
德国 | 有害物质条例,附例(1993年) | 会与皮肤直接接触及甲醛含量超过1500ppm的纺织品必需用德文及英文标明:“含有甲醛。第一次使用前要水洗,以避免皮肤发炎。) |
奥地利 | 甲醛条例(1990年) | 超过或等于1500ppm必需标明 |
日本 | 112法案 |
吸光度小于0.05(婴儿) 75ppm(其他) |